陕西新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0924民初1477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陕西新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4民初1477号
原告:***,女,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陕西新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观新村四组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陕西新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