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某某日化有限公司、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乡两届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586472207。
法定代表人:徐喜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裕昌国际25号临街楼1单元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FA33J37。
法定代表人:李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澄江大道100号1栋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971TU1C。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以北、榴云路以西办公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23025G,联系电话:0791-8386****。
法定代表人:周则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对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将案号“(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二”误写为“(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一”,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一”,补正为“(2022)鲁1502民初2291号之二”。
审 判 长  张一水
人民陪审员  倪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