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109号
申请人: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大塘村早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97261232Y。
法定代表人:史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贞,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以北、榴云路以西办公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23025G。
法定代表人:周则彪。
申请人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2,548.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2,548.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