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3001号
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乡两届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徐喜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裕昌国际25号临街楼1单元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和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澄江大道100号1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经理。
被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以北、榴云路以西办公楼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则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品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99号五湖国际广场2#3#综合写字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章福文,经理。
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和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品农产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聊城市**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