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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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初141号
原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以北、榴云路以西办公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23025G。
法定代表人:周则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澄江大道100号1栋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971TU1C。
法定代表人:吴文涵,总经理。
原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西翰飞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00万元;2.判令原告对本案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4.5万元(按26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1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4日直至还清工程款为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泰和新力愉景湾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原告承建泰和新力愉景湾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位于吉安市泰和县)。合同初步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2978896.95元。因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在原、被告多次协商的情况下,双方于2021年7月初签订了《泰和新力愉景湾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在2021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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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共同确认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总量,被告按照现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支付完剩余工程款。同时,双方约定,如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协议约定结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结算工程总量,拒绝与原告结算,也不支付工程款。经原告计算,按现有完工的工程量计算,被告仍拖欠工程款本金约26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结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西省泰和县,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骥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