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42号
申请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清,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唐朝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备租赁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进行。本院作出(2021)黔0628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并于2021年2月4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1)黔0628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申请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设得有账户XX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开设得有账户XXXXXX********、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设得有账户XXXXX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银行存款6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银行存款600万元、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光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