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法定代表人:熊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严波,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唐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朝龙,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143250.93元,并以工程款5143250.9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3116.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600000.00元的机器设备(以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技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143250.93元及利息;二、本案执行费53116.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技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三、申请执行人贵州松桃盛世恒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2021)黔0628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作为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