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元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元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江南,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终1180号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有房产位于四川省大英县盛世国际1幢1楼1-4号,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有车辆川J×××××长安汽车一辆,但目前未控制,无法处置。2020年8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134558元,截至2020年8月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3455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
人民陪审员黄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