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元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江南,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元康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1134557.98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章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