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1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布依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睛隆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
法定代表人:江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娟,系公司职工,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仁县瑞亿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文笔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朝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上诉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仁县瑞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建国信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 娟
审 判 员  王**敏
审 判 员  查必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丽娟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