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登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恒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恒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苏小红
审判员 赵建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