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史砾鑫,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兴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周现鹏,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薛芝,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军、张兴福、周现鹏、薛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权
审判员 郭永旺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