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永昌县德穗农副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杨宗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琼,该分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吉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昌县德穗农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德穗农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经本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法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永昌县德穗农副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顺恒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