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初718号
原告:北京***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国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大亮。
原告北京***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国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欣
审判员 齐 鸣
审判员 冯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