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富翔有限公司与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8字楼。

授权代表人:张赛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元,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5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神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神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进行了询问谈话,并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张静元,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伟、孙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首先,**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非法占有了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2000年4月20日,通过协议方式,**公司出资金,北京金天鹏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天鹏贸易公司)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软件及相关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方式出资,合作设立了金天鹏软件公司。至2009年底,金天鹏软件公司研发的住房公积金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0版(JTP2000)、2001版(JTP2001)、2005版(JTP2005),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B/S)1.0版、(B/S)2.0版等,客户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份。由于**公司远在香港,金天鹏软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金天鹏贸易公司控股股东郭永强负责,其中包括软件开发和客户维护。2004年至2013年期间,郭永强利用其对金天鹏软件公司的直接控制,直接或通过他人陆续成立了一系列从事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公司,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即属于其中的两个公司。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利用自己实际控制金天鹏软件公司软件及客户的便利条件,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陆续转移至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名下,非法取代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软件及服务。其次,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均与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永强有关,一审法院在郭永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事实认定明显与客观情况不符。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向河南省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金天鹏软件公司原客户提供的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所有软件(包括历次升级版本)的著作权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2.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返还上述软件的文档和程序,包括源程序等所有数据文本资料;3.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63 600元、律师费40万元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中,**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作合同》及附件。其中载明,2000年2月26日,金天鹏贸易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公司名称为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研究、销售及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以及其他相关业务。5.3甲方以合同附件二所列资产和附件三所列的无形资产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转让附件三所列全部知识产权、商誉、客户名单、公司名称、经营资料等无形资产之所有权到公司名下作为出资及确保附件一所列人员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主要人员劳动合同及确保该等人员完全履行上述劳动合同所规定全部保证、承诺及义务作为合作条件。甲方在此进一步保证,附件三所列软件和客户名单为甲方所拥有的全部软件和客户,不存在任何遗漏和省略。5.4乙方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以现金方式缴纳,金额为相当于一百七十万元人民币的港元。5.5甲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转让前述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有客户名单及经营资料移交给公司,办理所有法律要求的知识产权变更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附件二所列资产及附件三所列知识产权、商誉、客户名单、公司名称等所有权转到公司名下)。9.1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除非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通过公司从事,无论甲方、甲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任何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不得与其他个人或实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合资公司及类似安排,或从事任何活动或采取其他任何行为,与公司目前及将来的任何业务进行竞争。9.3任何对本条款的违反构成在本合同项下实质性违约。

合同附件一主要人员名单显示,总经理为郭永强,开发部刘长武。合同附件三无形资产出资明细中显示,知识产权包括:1.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心版);2.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3.售房款金管理软件;4.电话查询系统。客户名单包括河北、重庆、新疆、山西等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的36家客户。公司名称为“金天鹏”和“JTP”字样。甲方应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内将上述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2.金天鹏软件公司章程,其中规定了董事、董事会、管理机构等事项,但并未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相关事项。

3.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金天鹏软件公司股东之一金天鹏贸易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被注销;金天鹏软件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4月20日,于2013年10月17日被吊销;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董事长为吴鸿生,副董事长为郭永强,董事为吴旭峰、吴旭茉,清算负责人为郭永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网页截屏,其中显示登记号为2001SR2505的软件全称为“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简称金天鹏公积金单位版JTP2001]”,著作权人为金天鹏软件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10日,登记日期为2001年8月9日。

5.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0版介绍、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1版介绍、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2.0 FOR Windows95/NT版本介绍。其中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1版介绍中载明,“金天鹏公积金JTP2001 For Windows”,版本分为中心版、单位版、远程单位版、银行自动对账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6.(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435号公证书(简称5435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735号公证书(简称5735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4744号公证书(简称4744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434号公证书(简称5434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436号公证书(简称5436号公证书)、(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736号公证书(简称5736号公证书)。

其中,5435号公证书显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2008年12月31日,安阳市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网络单位版软件”;2007年10月8日,金天鹏软件公司中标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项目”服务。

5735号公证书显示,在“政府采购网”上查询,2010年9月15日,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开发的“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一套”;2014年11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安泰伟奥公司供应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维护。

4744号公证书显示,在互联网上查询,2012年11月,湖南省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零余额资金管理软件和联名卡实时划扣系统壹套”;2014年3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短信平台和多渠道数据交换平台软件”;2011年10月,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刊发《认识新系统 学习新操作》的文章,其中有以下内容:“本次邀请的是旧系统软件公司——北京金天鹏软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该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他们的系统用户已遍及全国18个省市”。

5434号公证书显示,通过“政府采购网”查询,2011年7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安泰伟奥公司中标“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电力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项目”;2014年4月,确定安泰伟奥公司为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系统升级项目”的中标单位。

5436号公证书显示,在网络上查询,2013年12月,湖南省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业务管理系统3.0版软件;2014年10月,广西省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安泰伟奥公司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服务”。

5736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网络查询,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2004年工作总结中介绍:“软件方面,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及监管数据接口按照省建设厅的推荐由北京金天鹏公司负责实施,金天鹏公司已经开发出比较成熟的数据接口软件,结合该公司在其他地方的时间经验,可以相对容易地实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数据的集中及监管,我们于四月底通过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了采购软件系统的相关手续,五月底采购完成。”2014年11月,安阳市人民政府网上刊登的《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征询意见公告》中介绍:“拟定河北神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管理子系统等十五项软件服务,单一来源原因为河北神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为我单位开发建设了目前使用的业务系统,北京神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负责我单位业务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工作,所有系统技术核心均由该公司掌握。”

7.授权书、业务人员薪酬方案、财务及费用报销制度等金天鹏软件公司内部文件,欲证明郭永强为公司实际负责人。

8.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其中安泰伟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李凯娇,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铜强,股东变更为河北神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河北神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永强、股东为刘铜强等人,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2月27日。

9.(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467号公证书(简称6467号公证书)、(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754号公证书(简称754号公证书)、河北神玥公司客户分布图、(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79号公证书(简称2379号公证书)、(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80号公证书(简称2380号公证书)、(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81号公证书(简称2381号公证书)。

6467号公证书中显示,**公司提供了多封内部邮件,邮件内容主要为金天鹏软件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同清单列表,其中显示有金天鹏软件公司与新疆和田、青海西宁、河南安阳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往来。

754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网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搜索查询河北神玥公司的业务范围、股东成员等信息,其中2015年7月8日股东成员包括:郭永强、郭玥、刘铜强等。

2379、2380、2381号公证书显示,在“智联招聘”网站搜索安泰伟奥公司及金天鹏软件公司的人员招聘信息,两公司人员有重叠。

10.申请函、董事会记录,申请函中载明2015年1月8日,**公司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申请起诉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董事会记录显示,2016年9月6日,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公司董事)吴鸿生已经知晓**公司提出诉讼申请函一事。

**公司另提交了北京铁路局、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采购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软件的合同、中标通知、结汇等证明资料,但因缺少原件,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能确认,故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

本案中,安泰伟奥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167630号“伟奥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系统1.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登记号2009SR039399“伟奥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系统1.0” ,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软著登字第0167852号“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1.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软著登字第0147436号“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对公众服务平台V1.0”,登记日期为2009年6月2日;软著登字第0905736号“短信平台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软著登字第0349712号“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软著登字第0260642号“电子影像及档案管理系统V1.0”,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24日;软著登字第0342596号“伟奥住房公积金网上电子审批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软著登字第0905424号“网上业务大厅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软著登字第1207267号“电子政务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软著登字第0778169号“归集提取管理系统V3.0”, 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软著登字第0778672号“个人贷款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软著登字第0779062号“会计核算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软著登字第1207388号“统计分析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软著登字第0905740号“电子档案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软著登字第0349712号“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V3.0”, 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软著登字第1156043号“稽核审计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上述软件著作权人都为安泰伟奥公司。

2.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显示:2014年11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子系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子系统、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子系统、系统控制中心、电话语音查询子系统”在内的软件及硬件服务;2014年5月13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采购“住房公积金系统语音应用模块、办公环境系统”;2013年12月30日,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

河北神玥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郭永强2012年11月8日向金天鹏软件公司发送的辞职邮件;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4SR204278“神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登记号为2014SR204366“神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登记号为2014SR204284“神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系统V3.0” ,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登记号为2015SR269308“联名卡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登记号为2015SR018658“电子档案管理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登记号为2011SR086038“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V3.0”,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登记号为2015SR018342“网上业务大厅系统V3.0”,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登记号为2016SR171014“公积金资金实时结算系统V3.5”,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7日,上述软件中,“神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系统”
“神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神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系统” “联名卡管理系统”著作权人为河北神玥公司,其余软件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

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包括“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在内的9份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一审法院经审查,依法调取上述证据,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1.登记号为2001SR2505“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简称金天鹏公积金单位版)JTP2001”,著作权人为金天鹏软件公司,登记日为2001年8月9日,

2.登记号为2009SR040631“伟奥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系统1.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09年9月19日;

3.登记号为2009SR040853“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1.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09年9月19日;

4.登记号为2011SR051415“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1年7月25日;

5.登记号为2011SR086041“伟奥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平台软件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1年11月23日;

6.登记号为2011SR058146“伟奥住房公积金省级监督管理系统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1年8月17日;

7.登记号为2014SR109911“呼叫中心系统V3.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14年7月31日;

8.登记号为2009SR039399“伟奥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系统1.0”,著作权人为安泰伟奥公司,登记日为2009年9月15日;

9.登记号为2013SR048193“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4.0”,著作权人为河北神玥公司,登记日为2013年5月22日。

对于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公司认为:首先,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与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4.0的使用手册内容一致,登记代码中存在虚假登记的问题,两者实际为同一款软件,且两款软件使用手册图5中显示的“操作员设置1刘长武”中的刘长武为金天鹏软件公司人员;其次,伟奥住房公积金省级监管系统3.0、伟奥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平台3.0中出现了大量“金天鹏” “JTP”的字样,可以证明上述登记软件开发公司为金天鹏软件公司或调用了金天鹏软件的功能模块。

同时,上述证据中没有显示本案中**公司主张的任何一款软件属于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共同所有。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公司仍坚持将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一审庭审中,**公司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项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项软件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详见后附列表)。对于**公司主体适格的问题,**公司称金天鹏软件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本案中,金天鹏软件公司章程中没有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已经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提交了诉讼申请,在其没有回应的情况下,**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合作合同》及附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金天鹏住房资金管理系统2000版、2001版、2.0 FOR
Windows95/NT版本介绍、5435号公证书、5735号公证书、4744号公证书、5434号公证书、5436号公证书、5736号公证书、6467号公证书、754号公证书、2379号公证书、2380号公证书、2381号公证书、授权书、业务人员薪酬方案、财务及费用报销制度、内部邮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采购合同、供货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函、董事会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公司与金天鹏贸易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成立的金天鹏软件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在公司章程中仅规定了董事会及其管理机构等相关事宜,并未规定监事或监事会等事项。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强制性要求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申请函的方式向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会长及董事会申请以合作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因金天鹏软件公司已被吊销、总经理郭永强提请辞职,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金天鹏软件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公司董事吴鸿生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明确其已收到申请函。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且本案中**公司要求确认软件著作权归合作公司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主张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故**公司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公司,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对于**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中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属的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第一,**公司明确其诉求基础为依据《合作合同》,金天鹏软件公司受让取得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四项软件著作权,同时根据《合作合同》中的约定,金天鹏贸易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心版)在内的软件所有权转移到合作公司金天鹏软件公司名下。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针对的是金天鹏贸易公司,与本案中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在**公司没有提交《合作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转让的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等材料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软件名称上的相似性来判断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软件与《合作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转让的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其他关联。

第二,**公司认为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软件存在源代码虚假登记或源代码中存在与金天鹏有关的字样。对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分别提交了相关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两公司分别享有相应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在此前提下,**公司在不能提交金天鹏软件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或文档的情况下,无法将上述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计算机软件与**公司主张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对比,进而也无法确定双方软件一致性的问题。此外,因软件著作权登记仅是对部分源代码进行的登记备案,也不能仅凭登记的源代码中出现了与金天鹏有关的字样而断定权属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至于登记源代码的真实性问题,也并非本案权属纠纷的直接考量因素。

第三,对于**公司主张的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3.0与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V4.0软件在使用手册中显示的“刘长武”为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人员的问题,根据证据中显示的内容,上述使用手册中显示“操作员设置1刘长武”,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长武”的真实身份信息,也不能证明其为上述两款软件的开发者。因此也不能证明上述两款软件为金天鹏软件公司的人员所开发完成。此外,对于其他金天鹏软件公司人员是否参与了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软件开发工作的问题,**公司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金天鹏软件公司与哪些开发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其工作人员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同样无法判断金天鹏软件公司人员参与了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软件的技术开发工作,或因此断定相关软件权属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

第四,**公司主张金天鹏软件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发与公积金相关的软件,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永强通过关联公司将上述软件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对此,首先,**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金天鹏软件公司利用自身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人员力量开发完成了哪些具体软件以及软件开发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其次,本案中证据仅能证明登记号为2001SR2505的“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简称金天鹏公积金单位版JTP2001)”的著作权人为金天鹏软件公司,但**公司未提交与该软件有关的源程序、文档等资料,后法院虽调取了上述软件及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多项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资料,但调取的资料中仅包含有限的源代码和用户手册等内容,不具备判断软件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条件;再次,关于郭永强是否存在违反《合作合同》第九条规定情形设立关联公司转移合作公司客户的情形,**公司可以根据《合作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寻求救济,但该问题与本案计算机软件权属争议没有直接关联。

第五,对于**公司主张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虚假宣传宣称其前身是金天鹏软件公司、抢夺金天鹏软件公司客户的问题,一方面该事实与本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本案中**公司提交的与该事实有关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自身主动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第六,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应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软件都是分别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或河北神玥公司名下,没有证据证明其中的软件有共同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故**公司坚持将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未能提交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及其所主张的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相关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及相关文档,证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软件属于依据《合作合同》应当由金天鹏软件公司受让著作权的软件或双方软件之间具有同一性,亦不能证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软件属于金天鹏软件公司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公司对于其诉讼主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公司关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款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款软件应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公司补充提交了29份证据,具体包括:证据1、2是有关金天鹏贸易公司、金天鹏软件公司总经理郭永强与**公司、相关投资方之间的传真文件,用以证明郭永强全面负责金天鹏软件公司的实际运营;证据3至5是金天鹏软件公司与安泰伟奥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金天鹏软件公司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往来函件以及安泰伟奥公司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公积金软件补充协议,用以证明郭永强利用其对金天鹏软件公司实际控制的便利条件,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陆续转移到安泰伟奥公司名下;证据6是安泰伟奥公司的部分工商档案,用以证明安泰伟奥公司与金天鹏软件公司的人员高度混同;证据7至9是金天鹏软件公司2008年至2010年审报表,用以证明郭永强作为金天鹏软件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实际运营;证据10至16是关于金天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评测报告、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监管升级方案,用以证明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文档由金天鹏软件公司及郭永强控制;证据17是《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 开展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以证明2008年时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颁)由金天鹏软件公司提供;证据18是安泰伟奥公司与中央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合同,证据19是安泰伟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签订的软件开发协议,证据20是安泰伟奥公司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证据21是安泰伟奥公司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签订软件售后技术服务合同,其所维护的是金天鹏公积金管理系统,证据22是安泰伟奥公司与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其显示安泰伟奥公司开发的是子系统,证据23是安泰伟奥公司与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开发软件直接指向JTP软件,证据24是安泰伟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接口软件是金天鹏软件,证据25是安泰伟奥公司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签订的软件售后服务合同,证据26是安泰伟奥公司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签订的软件售后服务合同,证据27是安泰伟奥公司与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管理系统销售合同,证据28是安泰伟奥公司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软件售后服务合同,证据18至28共同用以证明郭永强利用自己实际控制金天鹏软件公司及客户的便利条件,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陆续转移至安泰伟奥公司名下,非法取代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客户提供软件及服务;证据2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用以证明安泰伟奥公司非法侵占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和客户。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对证据1至16、18至2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17、29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分别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其各自与金天鹏软件公司、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的合作情况及所掌握的源代码、软件程序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称:该中心曾采购过金天鹏软件公司、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的软件产品。2006年,该中心使用的第一代主业务系统是由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的业务软件。由于金天鹏软件公司在项目施工时未提供软件源代码、开发文档等相关资料,该中心无法提供,相关的项目合同和付款凭证因时间较久,已无法找到。2009年,该中心使用的“单位版”模块系统,由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但并未向其提供软件开发资料。从2010年起,因业务需要,该中心相继采购了一些由安泰伟奥公司负责开发的附属业务应用模块软件。此后,因原软件系统和应用模块无法满足新业务需要,该中心相继采购了第二代业务系统和第三代云版本业务系统,上述系统分别由河北神玥公司和安泰伟奥公司开发。同时,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向本院拷贝了其采购的第二代业务系统的系统部署程序,但因河北神玥公司在项目实施时未提供软件开发资料,故无法提供源代码及开发资料。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回函称:该中心于2009年9月20日与金天鹏软件公司签订《金天鹏软件销售合同》;2012年12月10日,金天鹏软件公司向该中心发出“关于转让《金天鹏软件销售合同》的函”,称其因经营困难无法履行《金天鹏软件销售合同》;2012年12月11日,安泰伟奥公司发出“承诺书”同意接替《金天鹏软件销售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同年12月15日,该中心与金天鹏软件公司、安泰伟奥公司三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因软件开发、维护工作是由软件公司派员进中心驻场工作,无法提供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此外,该中心未向河北神玥公司采购软件。

**公司对上述取证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的主业务系统是由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河北神玥公司及安泰伟奥公司后续承接的相关工作,均是基于金天鹏软件公司与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初的合作关系;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的软件依然是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安泰伟奥公司提供一部分管理系统的后续维护工作。上述证据进一步可以证明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转移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及客户,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提供给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均是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系统部署程序因相关资料不完整,不能体现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提供软件服务的全部或核心信息。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则认为针对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结果可以说明二者不存在转移金天鹏软件公司客户的行为,其向上述单位提供的相关软件及系统为自行开发或提供的服务成果,与**公司无关,**公司仅凭软件名称相似、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正常对外经营活动和签署协议的行为就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的所有权,缺乏合理依据。

除此上述调查取证外,对于**公司提出向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调取部分人员社保手续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未予准许。

此外,经本院询问,**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并未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郭永强为本案共同被告,也未针对其认为郭永强存在的不当行为提起其他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根据**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明确的诉讼请求,其本案请求确认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项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项软件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关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鉴于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公司所主张的确认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对其提出的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针对该主张,**公司除自行提交的证据外,一审法院及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有针对性的调取了部分证据。上述证据均是用以判断**公司上述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依据。

同时,由于本案争议的客体为计算机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判断**公司本案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实体法依据应当是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涉案软件已经分别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对于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而言,该登记事实构成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公司主张上述软件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理由在于认为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金天鹏软件公司的软件及客户陆续转移至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名下,非法取代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软件及服务。判断**公司该项主张成立的前提在于**公司能够提供金天鹏软件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及文档,并将之作为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进行比对的依据,并在确认二者是否具备一致性的基础上得出判断结论,或者**公司能够提供用以证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直接证据。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公司未能提交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及文档,本院依据其申请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取证结果显示,上述单位亦未保管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其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及文档,故未向本院提供。在此情况下,本案无法确定**公司所主张的金天鹏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内容,当然也无法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进行比对或者确认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其次,从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答复内容可以看出,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为其开发的住房公积金软件与金天鹏软件公司为其开发的软件之间存在更新迭代的关系,故无法根据为同一客户提供软件服务的主体更替的事实,简单推定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系将金天鹏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违法据为己有。第三,**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或者合理推定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及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关于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款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款软件应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司提出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均与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永强有关,一审法院在郭永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事实认定明显与客观情况不符的上诉主张,首先,本案为确权纠纷,**公司请求确认登记在安泰伟奥公司名下的55项软件及登记在河北神玥公司名下的19项软件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即本案确权争议涉及的双方主体分别为金天鹏软件公司与安泰伟奥公司、河北神玥公司,并不直接涉及郭永强;其次,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并未将郭永强列为本案被告或者主动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且本案确权争议主体未直接涉及郭永强的情况下,本案也不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的情形。**公司若认为本案争议的发生或者其作为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与郭永强的不当行为有关,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故**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为否定一审判决合法性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晴
书  记  员   李晓琳




附:上诉人主张著作权归金天鹏软件公司所有的软件列表




著作权人


序号


软件全称


版本号




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伟奥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V1.0




2


伟奥住房公积金多维辅助核算系统


V4.0




3


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V4.0




4


住房公积金自助盖章打印系统


V3.5




5


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商服务平台


V3.5




6


伟奥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V3.0




7


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V3.5




8


运维管理中心


V3.5




9


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系统


V3.5




10


公积金自助终端查询系统


V3.5




11


公积金门户网站系统


V3.5




12


公积金微信系统


V3.5




13


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系统


V3.5




14


公积金联名卡管理系统


V3.5




15


公积金资金实时结算系统


V3.5




16


流程管理系统


V3.0




17


统计分析系统


V3.0




18


报表管理系统


V3.0




19


电子政务系统


V3.0




20


客户管理系统


V3.0




21


资金管理系统


V3.0




22


稽核审计系统


V3.0




23


决策分析管理系统


V3.0




24


数字签名及电子印鉴技术管理系统


V3.0




25


监督管理系统


V3.0




26


客户资源管理系统


V3.0




27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V3.0




28


短信平台系统


V3.0




29


网上业务大厅系统


V3.0




30


资金管理系统


V3.0




31


呼叫中心系统


V3.0




32


会计核算管理系统


V3.0




33


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V3.0




34


归集提取管理系统


V3.0




35


伟奥集成开发环境与应用一体化平台


V3.0




36


基于SOA架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V3.0




37


伟奥住房公积金资金服务平台软件


V3.0




38


伟奥住房公积金系统工作流平台软件


V3.0




39


伟奥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平台软件


V3.0




40


伟奥多渠道整合平台软件


V3.0




41


伟奥住房公积金网上电子审批系统


V3.0




42


伟奥住房公积金省级监督管理系统


V3.0




43


伟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V3.0




44


伟奥软件公积金系统综合开发平台


V3.0




45


伟奥住房公积金系统报表开发平台


V3.0




46


电子影像及档案管理系统


V1.0




47


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1.0




48


伟奥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系统


1.0




49


伟奥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系统


1.0




50


伟奥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管理系统


1.0




51


伟奥住房资金与公积金决策分析系统


1.0




52


伟奥住房资金与公积金财务资金管理系统


1.0




53


伟奥住房资金与公积金数据审计及稽核系统


V1.0




54


伟奥住房资金及公积金对公众服务平台


1.0




55


伟奥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V1.0




著作权人


序号


软件全称


版本号




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互联网服务系统


V3.0




2


联名卡管理系统


V3.0




3


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V3.0




4


监督管理系统


V3.0




5


神玥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系统


V3.0




6


神玥住房公积金呼叫中心系统


V3.0




7


神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V3.0




8


神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系统


V3.0




9


神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系统


V3.0




10


神玥住房公积金系统报表开发平台软件


V4.0




11


神玥住房公积金网上电子审批系统


V4.0




12


神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V4.0




13


神玥社会信用信息软件系统


V1.0




14


神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V4.0




15


神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管理系统


V4.0




16


神玥住房公积金开发商管理系统


V4.0




17


神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系统


V4.0




18


神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系统


V4.0




19


神玥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系统


V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