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900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南海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D。
负责人:徐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军,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根,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艾科智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3号楼三楼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M2R。
法定代表人:潘某1。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诉被告广东艾科智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2时30分于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确认收到开庭时间及地点的信息。但原告没有按开庭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23.84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松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昭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