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绿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24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春绿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537312-1),住所地:新昌县镜岭镇楼基村安溪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春绿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5705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24执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俞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