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旅国盛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2884663B,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
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LMLK1L,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文化旅游局内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华旅国盛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黔2726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设计费4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承担执行费850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信息,但其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房地产、理财类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独山县文化旅游局内,且无房地产登记、理财类产品和收益类保险。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布。之后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但尚未找到,故未实际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微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不申请财务审计、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以及对失信被执行人提起自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靖
审判员莫义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