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鄂1125民督146号
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XNUW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大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世贸新城A-12-3地块单体6#办公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WRBW7X。
法定代表人:威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8日与被申请人江西大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橡塑绝热材料销售合同。自2020年11月8日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供货,后被申请人至今下欠申请人35123.64元货款未予支付。申请人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江西大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35123.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西大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123.64元。
申请费226.0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江西大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亦随上述欠款支付之日一并给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