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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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5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线通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宣前村宣典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65437003R。
法定代表人:万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碟碟,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振兴大厦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5NDP6R。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线通桥架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