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3民初93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浙江银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KTL6E,住所地为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松塘村泰隆街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蔡。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银腾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要求按撤诉处理,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苗青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