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98号
原告:***,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宾(系原告***之子),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主要负责人:李同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圃昇,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管理专员。
被告:樊志军,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庙台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廖华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禹,男,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被告樊志军、被告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坤基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宾,被告国网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田圃昇,被告樊志军,被告佳坤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3名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4095元;2.3名被告赔偿***营运损失4800元(按照每日800元,主张6日);3.3名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5月购买东风风行M3汽车一辆,与儿子陈红宾共同用于运输。2017年10月加入快狗货运进行营运,2018年6月29日加入自如搬家。***在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停车场租了一个停车位,每天营运结束后都将车停放在该停车场。2018年10月30日夜,***的车在停车场内被国网电力公司的电线杆砸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变型,无法继续使用。***发现车辆被砸后报了警,警察调取了现场监控,并找相关人员做了笔录。国网电力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方和管理方,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给***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找国网电力公司协商解决,可国网电力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因维修费用高昂,***无力垫付费用维修车辆,致使***无法使用车辆进行运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国网电力公司辩称:1.国网电力公司系旧宫站10KV乐清路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2.国网电力公司位于大兴区旧宫站乐清路44#线杆系被佳坤基业公司的挖掘机钩挂拉扯后折断砸到***车辆。该财产损失系由佳坤基业公司造成,应由佳坤基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查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以下简称:金星派出所)出警记录、笔录及事发现场视频监控,2018年10月30日凌晨,佳坤基业公司指派挖掘机司机樊志军在事发停车场东墙外进行土方作业。佳坤基业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土方作业,并未取得“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也未依法采取防护措施。佳坤基业公司指派挖掘机司机樊志军操作的挖掘机钩挂拉扯国网电力公司位于大兴区旧宫站乐清路42#和43#之间的光线钢线,导致44#线杆折断。故该财产损失系佳坤基业公司造成,应由佳坤基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3.***主张营运损失无法律依据。***并未提供车辆营运证,未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不应作为营运车辆,无权主张营运损失。且***主张的每日800元营运损失,明显过高。***应及时维修车辆,防止损失扩大,如因***怠于维修,导致的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综上所述,国网电力公司认为***的财产损失系佳坤基业公司造成,***应向佳坤基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驳回***要求国网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志军辩称,樊志军是干活的,具体是不是樊志军弄倒的电线杆其自己也不清楚。樊志军系经万洪真(音)指派为佳坤基业公司干活,樊志军系由佳坤基业公司雇佣,应当由佳坤基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佳坤基业公司辩称,佳坤基业公司与樊志军系雇佣关系,电线杆是谁弄倒的佳坤基业公司并不清楚,即使是挖掘机弄倒的,也应由挖掘机的驾驶司机樊志军和实际车主万洪真(音)承担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2时46分,停放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停车场内的×××小型普通货车被停车场内乐清路第44号电线杆砸中受损。事故发生后,陈红宾向金星派出所报案,金星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周围的监控录像,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樊志军和岳贤坤各驾驶一台挖掘机在事故车辆所停放的停车场旁边的工地上施工,其中,樊志军驾驶的挖掘机在工地的北侧施工作业,岳贤坤驾驶的挖掘机在工地的南侧施工作业,当时路上架着东西走向的电线;高建铭称其系佳坤基业公司的员工,负责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南郊农场平整土地工作,事故发生这两天雇佣了几名工人倒班使用挖掘机平整土地。根据停车场内的监控视频,当天晚上有2台挖掘机在停车场旁边工地上施工,其中一台挖掘机离同向排列的其中一根电线杆较近,当该台挖掘机的回转臂摆动时,停车场内的电线杆随该挖掘机回转臂的摆动方向同向倒塌。国网电力公司另提交44号电线杆折断现场的照片,证明电线接近折断状态,该电线杆折断系因外力所致。国网电力公司对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均认可,但认为监控录像不能确定电线杆系被挖掘机扯断的。樊志军称不清楚电线杆是否系由自己所驾驶挖掘机折断,当时金星派出所拿出录像称就是挖掘机弄的,自己也无法反驳。
×××小型普通货车登记在***名下,***称自己无钱修理汽车,该汽车尚未修理,但提交一份吉利汽车北京京诚跃服务站出具的报价单证明修理费用,3名被告对该份报价单均不认可,故***申请对车辆修理项目的合理性及车辆修理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号车辆报价单中的14项配件项目及维修项目,其报告第五部分列出的第一类为合理的配件项目及维修项目;第二类为不合理的配件项目。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8000元。经本院委托,北京京港柏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结合上述鉴定结论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号车辆维修费用在评估基准日价值为34095元。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元。
庭审中,***称其购买×××小型普通货车后与其子陈红宾利用快狗打车和自如约车APP共同进行车辆运营活动,并提交APP截图打印件证明其收入情况,其截图打印件显示2018年6月的订单收入为6874.6元。3名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的该收入为毛收入,并非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并且运营车辆应申请运营证,***主张的营运损失数额过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主体。国网电力公司提供的电线杆受损照片显示,电线杆所架电线有明显被扯断的痕迹,而从监控录像可看出,电线杆倒塌与挖掘机回转臂的运行同步且方向一致,根据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挖掘机施工时拉扯电线导致电线杆倒塌的事实予以采信,而施工的挖掘机系由佳坤基业公司雇佣的工人所操作,故×××小型普通货车被砸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雇佣单位佳坤基业公司承担,国网电力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车辆维修费34095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车辆营运损失,现有证据确能证明***通过车辆运营软件从事车辆营运活动,根据车辆受损情况,其主张6日的营运损失合理,但其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参考其2018年6月的收入情况,考虑应当支出的成本,酌情支持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4095元、车辆营运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3509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鉴定费11000元,由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72元,由***负担95元(已交纳),由国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瑶
审 判 员  吴 晶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思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