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743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
法定代表人:廖华荣。
被告:**,男,40岁。
原告***诉被告北京佳坤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玉锋调解,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贾 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