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泰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5533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泰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地园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泰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9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8年9月20日起在被告重庆泰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璧山区中铁东林大道”绿化景观工程工地上班(该工地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北路9号),从事泥水杂工工作,工资为350元/天。2018年10月23日13时左右,原告在切割木材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之后电锯不慎落下又将其右足锯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治疗,于2018年11月10日出院。被告以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原告申报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原告向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委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与被告泰地园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故本院无法在还未进行实体审理时便确认***与被告泰地园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宜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仅能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被告泰地园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周磊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