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3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被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被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信路**。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维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