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26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14720R。
法定代表人:王新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东(花山西路园林处花山园林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31C53N。
法定代表人:孙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82元,由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绍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