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30号
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14720R。
法定代表人:王新萍,董事长。
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东(花山西路园林处花山园林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31C53N。
法定代表人:孙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