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26号之三
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14720R。
法定代表人:王新萍,董事长。
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东(花山西路园林处花山园林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31C53N。
法定代表人:孙鑫。
原告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2日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对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温绍勋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