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华山镇山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44236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半岛登良花园**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34961。
法定代表人:彭速建,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墨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0282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2166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5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韩红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