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423民初821号
原告:**1,住宁夏***。
被告:宁夏万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宁夏***方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
被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
被告:*****乡**岔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2。
原告**1与被告宁夏万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1申请追加宁夏***方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乡**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岔村委会)为本案被告,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被告万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岔村委会法定代表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2.判令被告方圆公司、**乡政府、**岔村委会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2年,被告万运公司承建******中型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被告万运公司承建工程过程中要求被告方圆公司车牌号为×××的昊砼建材工程车从不具有重型车辆通行条件的**岔村道通行,这直接导致道路垮塌,且道路垮塌后,被告并没有对损坏的道路进行修复。2022年6月21日,天降大雨,由于道路垮塌导致大量雨水灌入原告的蓄草池,造成蓄草池及腌草损坏。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车没走之前村子里的路一直是好的,要不是被告的车辆从村道经过,路也塌不了,下雨的时候水也不会流到原告的蓄草池。**岔村委会和乡政府均对村道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起诉。原告主张的损失大概9万元,具体算法是一吨草价值500元左右,蓄草池共计有200吨草,蓄草池损坏后修理一共花了2万元左右,其中原告方自己从事小工劳务,光材料费用支出了1万元左右。
被告万运公司辩称:1.我公司和方圆公司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由方圆公司将商砼送到我公司工地,从哪走是方圆公司决定的,送商砼的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和我公司没有关系;2.据我公司从村委会和村民跟前了解,**岔村路面年久失修,之前就有破损,雨水就是从之前破损的裂缝中流下去了;3.原告家蓄草池的地理位置就在村道的下面,加之下大雨造成了**,以上均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和我公司无关。
被告方圆公司辩称:1.我公司和万运公司虽然已经签了合同,但运送商砼前我公司去探了路,当时探的路不能走,万运公司负责人就给我公司指定了这条路,这条路也是由万运公司创造了通行条件后我公司才根据指引从该道路上通行的;2.早前这条路上就有裂口,最后一次供应商砼的日期是6月17日,当时道路没有垮塌,6月21日下大雨,因排水不当造成道路垮塌,期间间隔了4天,所以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3.道路没有设置超重超高标志,我公司怕把路面压坏,每次只拉半车货,车加货重量大概20吨左右,所以道路垮塌不是我公司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乡政府辩称:该项目建设单位是***水务局,施工单位是万运公司,和**乡政府没有关系,希望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岔村委会辩称:村里的道路没有限高、限重量的标志,路压没压坏我不知道,但原告的蓄草池被水淹了是事实。水淹之前原告没有向我反映过,水淹了之后向我反映过情况,我当时也联系了万运公司,万运公司说和他们公司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方圆公司提交的出库单3张,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照片23张及视频6份,经被告质证认为涉案路面本来就有裂缝,照片及视频无法显示涉案路面是否垮塌,不能证明被告车辆造成路面垮塌的事实。因该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方圆公司通过涉案道路运送商砼及下雨后原告蓄草池及腌草损坏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方圆公司的车辆造成了路面垮塌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方圆公司车辆通行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被告万运公司承建了******中型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因工程需要,被告万运公司与被告方圆公司签订商砼供应合同,由被告方圆公司按要求给工程供应商砼。被告方圆公司安排罐车经**岔村的村道为该工程运送商砼,最后一次运输商砼的日期是6月17日。2022年6月21日,天降大雨。原告的蓄草池修建在村道的下面,雨水灌入原告的蓄草池,造成蓄草池及腌草损坏。原告当即向村主任反映情况,村主任联系被告万运公司协商解决,被告万运公司表明与其没有关系,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2022年8月2日,原告申请对工程车造成村道垮塌的侵权行为与原告蓄草池、腌草损坏的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受理后向原告发出收费函,原告一直未缴纳鉴定费,后本院再次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但到期后原告仍未缴纳鉴定费,本院依法终止了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方圆公司在运输商砼时,车辆造成村道路面垮塌,导致自己的蓄草池及腌草被雨水损坏的主张,但被告并不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造成了路面垮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通行与其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