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1550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5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1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31353134K。
法定代表人:钟全保,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生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1878985-9。
法定代表人:吕俊宏。
关于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应向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并负担财产保全费2135元。因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款项1000000元及保全费2135元,共分十期支付,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8年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支付,前九期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每期分别支付100000元,第十期支付102135元。这十期付款由被执行人先行开具前四期期票,并已将期票交给申请执行人,到承兑日申请执行人即可承兑,后六期期票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9月31日前开具2017年10月31日、11月30日两期期票,在2017年11月31日前开具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31日两期期票,在2018年1月31日前开具2018年2月28日、3月31日两期期票,交给申请执行人。若期票在上述承兑日因遇到周末或其他原因暂无法承兑,但在到期后的五日内,期票可以承兑的,不违反该和解协议。若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本案剩余欠款利息等款项的追究。申请执行人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爱景节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5执155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明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