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百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莲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开应,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世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百元,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韩晓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百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莲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开应、董照永,被告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百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晓普、***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盛丽娜
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
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