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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38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融达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炜晟,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融达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执行款1200000元及诉讼费46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至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款项付清,申请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对(2017)津0114执3889号执行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3889号执行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