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融达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融达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炜晟
被执行人: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
申请执行人北京融达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204609元及执行费14446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证劵、车辆、网络银行存款等登记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