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91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