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民初302号
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瑞顺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5层5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五层501-9至501-15。
法定代表人:张家振。
被告:*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信丰嘉定镇水东城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审理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瑞顺泰控股有限公司、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9年1月25日,*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2破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2019年5月16日,*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2破字1号决定书,指定*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本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本案涉及*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且本案是在*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受理*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诉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法院*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彭莉
审判员***
审判员张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钟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