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郑礼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62344U。
申请执行人: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2号华城名苑小区8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自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5845452XT。
被执行人:黄光群,男,1962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关于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黄光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光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光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光群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财产登记机关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光群名下无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7年02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光群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254元、公告费560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光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