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郑礼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62344U。
申请执行人: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2号华城名苑小区8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自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5845452XT。
被执行人:黄光群,男,1962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关于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黄光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光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光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光群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财产登记机关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光群名下无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7年02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光群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254元、公告费560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光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