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2民初280号
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祥,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瑞顺泰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国瑞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英。
被告:***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振。
被告:江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年2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瑞顺泰控股有限公司、***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黄卫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卫华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黄卫华的确切地址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5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书云
审判员 张荣华
审判员 袁 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