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3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郑礼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华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赣079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已扣划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赣州市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赣州市的房产的登记信息,本案已查封;向赣州市公安部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元,截至2020年6月15日已执行元,未执行元。因拍卖***、***、***、***的房产为其唯一住房,涉及腾房安置问题,致处置工作暂无法进行,申请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亦同意暂不对该房产作处置。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人民陪审员 何善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钟志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