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03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7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方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生物物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韦炜,总经理。
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617.58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9日作出(2018)桂01执协2号协调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实现的债权为119617.58元及相应利息。
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之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明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焕安
书 记 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