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亿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2民初5397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亿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亿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