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诉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2号
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应得的(2014)临罗执字第1217号执行案执行款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应得的(2014)临罗执字第1217号执行案执行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