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诉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2号
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27号兴大商务港1904-1906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临沂沂蒙草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