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9127号
原告:上海***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G59室。
法定代表人:周朝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郭为。
原告上海***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76元,由原告上海***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若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