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5民初984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龙脉源经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弘业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世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小明。
被申请人:孙世东,。
被申请人:刘洪爱。
被申请人:秦亮。
被申请人:刘万武。
被申请人:刘洪真。
被申请人:杨帆。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龙脉源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弘业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世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小明、孙世东、刘洪爱、秦亮、刘万武、刘洪真、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龙脉源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弘业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世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小明、孙世东、刘洪爱、秦亮、刘万武、刘洪真、杨帆银行存款429869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9869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忠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