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初121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与新民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22459N。
法定代表人:张存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律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