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执50号
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锡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执5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0)锡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必友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