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06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克公司)与被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艾特克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润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8万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特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