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965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沪公司)与被告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威沪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威沪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2元,由威沪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书记员  习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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