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执743号
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锡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本案尚有6007804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锡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书记员  曹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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